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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云网页版公务用车辆安全管理与考核办法

发布时间:2013-08-01        来源:开云网页版        阅读:2874
一、总则
      第一条  为了做好本院车辆安全管理与考核工作,经院办公(总支)会议研究决定,制定本办法。
                            
二、驾驶员职责
      第二条 安全驾驶车辆,严格遵守交通规则,按规范操作,认真学习《江苏省交通安全实用手册》。
      第三条 敬业爱岗,吃苦耐劳,服从调配,准时、准点。
      第四条 及时检修、保养车辆,使车辆保持整洁、完好。
      第五条 严禁公车私用,严禁出车途中让用车人驾驶车辆,完成任务后及时回库或指定的停车场。
      第六条 按实填写行车里程,不得多计、少计、漏计,出车单应详细填写,行车起点和终点里程表应首尾相符。
      第七条 不得向用车部门(人)暗示任何附带条件。
      第八条 努力降低修理和运行成本。
              
三、车辆使用
       第九条 用车部门应在用车前一天向院办公室申请,注明用车时间、车型、目的地、任务等,登记同意后方可使用。第十条 用车部门在完成任务后,应主动在用车结算单上签字,凡无故不签者,月底将直接转帐。
      第十一条 汽车通行费(过桥费、过路费、摆渡费等)、停车费以及驾驶员的住宿费、工作日晚间及节假日加班费等由用车部门承担。
      第十二条 本院职工因急病、手术、住院等用车需经所在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同意,费用由所在部门承担。
      第十三条 如外单位借用车辆,须经院领导同意后方可用车,所有发生的费用由对方承担。
      第十四条 各部门用车原则上使用本院车辆,如因特殊情况需要租用院外车辆出行的,须经院办公室同意后,严格租用证照齐全合格的租赁公司车辆,否则发生一切后果由用车人承担。
 
四、 车辆检查、保养
      第十五条 驾驶人员要做好车辆的出车前、途中和回单位后的检查、保养。
      第十六条 根据各种车型要求,驾驶人员要做好日常及换季保养。
      第十七条 每行驶2500公里驾驶员需对车辆进行安全检查一次。
      第十八条 车辆的保养由主车驾驶员进行,必要时其他驾驶员协助。
 
五、车辆维修
      第十九条 车辆维修由院办根据车况确定,若途中需抢修,费用在200元以内由驾驶人员掌握,但回院后应及时汇报、登记、验收。
      第二十条 车辆的制动、方向、灯光以及各零部件的紧固情况等与行车安全有重大关系的部位出现故障,必须及时汇报,以便能及时得到修理。
      第二十一条 汽车修理厂选定需满足政府采购办法要求。
 
六、考核与奖惩
      第二十二条 在原则上做到人车固定的情况下,对驾驶人员进行定性及定量考核。
      第二十三条 定性考核是指对驾驶人员的工作态度、服务质量、车辆安全性、车辆整洁情况和用户满意程度进行考核。定性考核不定期进行,由院领导及院办公室、职工代表组成考核小组进行考核,考核等次分优良、合格、不合格,考核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被考核驾驶人员。
      第二十四条 定量考核是指对出车单与里程表的一致性进行考核,每月出车单与里程表的误差应在20公里以内。
      第二十五条 根据考核结果对驾驶人员进行奖励和处罚。
      第二十六条 一年中,在连续2次以上的不定期考核中均定为优良者,年终奖励500元,累计2次以上不合格者,扣年终奖金500元。
      第二十七条 每月出车单与里程表的误差为20~50公里者,扣出差费50元,超过50公里者每公里扣2元。
      第二十八条 凡一年中安全驾驶车辆无责任事故者,年终奖励1000元,如发生责任事故,则视事故轻重,酌情扣除一定数量的年终奖金。
 
七、车辆收费
      第二十九条 车辆收费以往返里程计。
      第三十条 收费标准:面包车3.5元/公里,商务车3.5元/公里,皇冠车3.0元/公里,现代车2.5元/公里。
 
八、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院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凡过去发布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均以本办法为准。
 
二○一三年八月一日